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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可以按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股票。借出期限届满后,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将借入的股票返还给战略投资者。
117、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作为招股说明书的附件,可以不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披露。
116、 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按交易所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注册申请文件含有价格信息的,发行人可以据此发行股票。
115、 发行人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披露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等相关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对尚未盈利的成因可以不予披露。
114、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上述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可以不予披露。
113、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112、 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以及交易所按照规定对发行人实施现场检查,或者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的时间计算在内。
111、 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得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转让,且所转股票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110、 上市公司增发的,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109、 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符合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报告的出具不需要律师事务所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