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公司2022年推进资产证券化产品研究成果落实落地,针对已有应收电费ABCP研究成果,整合资源力量,大力推进试点发行工作,确保2022年试点发行落地见效,滚动发行规模()
答案解析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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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保荐人应当根据科创板企业特点和注册制要求对科创板保荐工作内部控制做出合理安排,有效控制风险,切实提高执业质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119、 发行承销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直接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直接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者中止发行。
118、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可以按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股票。借出期限届满后,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将借入的股票返还给战略投资者。
117、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作为招股说明书的附件,可以不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披露。
116、 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按交易所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注册申请文件含有价格信息的,发行人可以据此发行股票。
115、 发行人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披露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等相关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对尚未盈利的成因可以不予披露。
114、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上述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可以不予披露。
113、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112、 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以及交易所按照规定对发行人实施现场检查,或者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的时间计算在内。
111、 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得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转让,且所转股票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