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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一般认为引入私募股权基金后,私募股权基金不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控制的公司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就构成同业竞争。
215、对于新引入的私募股权基金,应对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属于三类股东作出判断,并执行相应核查程序,避免引入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从而构成上市审核障碍。
214、发行人应当按照首发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
213、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
212、“三类股东”是指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资管计划、信托计划。
211、对赌协议也称为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实质是期权的一种形式,包括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对赌。
210、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不可以借助信托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资金。
209、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采用公司的组织形式,投资者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以公司制基金为主体进行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
208、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07、目前,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采取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契约制三种组织形式。其中,有限合伙制是目前采用最普遍的组织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