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 下列()情形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答案解析
解析:
(一)本规则第4、3、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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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 )年。
2、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要求公司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 )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1、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要求公司最近(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179、控股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对需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董事会部门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178、控股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披露任何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177、控股上市公司股票被证监会和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控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176、控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规定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175、控股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因重大资产重组的市场传闻发生异常波动时,控股上市公司应当 ,核实有无影响控股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组事项并予以澄清,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74、控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交易各方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以及 、提供服务和业务往来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173、公司拟对控股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公司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 、决策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控股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控股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