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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安排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其发行的文件( )、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发行的准确时间安排、相关招股意向书或者募集说明书。
17、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任命后1个月内,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签署( ),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
16、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 )性的基本要求。
15、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 )个月内有效。
14、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 )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
13、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 )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12、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 )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11、 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10、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个月。
9、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保证( )、( )、(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