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Ⅰ、Ⅲ、Ⅳ
B、 Ⅰ、Ⅱ、Ⅲ、Ⅳ
C、 Ⅰ、Ⅱ、Ⅳ
D、 Ⅰ、Ⅱ、Ⅲ
答案:B
解析:解析《资本运营学习丛书》第94条:土地使用权是企业赖以生产发展的物质基础,对于生产型企业尤其重要。发行人存在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等情形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其取得和使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法办理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
A、 Ⅰ、Ⅲ、Ⅳ
B、 Ⅰ、Ⅱ、Ⅲ、Ⅳ
C、 Ⅰ、Ⅱ、Ⅳ
D、 Ⅰ、Ⅱ、Ⅲ
答案:B
解析:解析《资本运营学习丛书》第94条:土地使用权是企业赖以生产发展的物质基础,对于生产型企业尤其重要。发行人存在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等情形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其取得和使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法办理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
解析:解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32号令)中第二章第二十八“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A. 独立的审核部门
B. 行业咨询专家库
C. 创业板决策委员会
D.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解析:解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注册程序
A. 资产交接,包括流动资产的交接和长期资产的交接
B. 人员交接,包括法律上的交接和管理上的交接
C. 对于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资产,于交接日由交接双方清点确认后,相关资产的权利义务归属即发生转移,此时交接全部完成
D. 对于不涉及劳动合同变更的人员交接,不需要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
解析:解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问答》第173条、第174条:资产交接,包括流动资产的交接和长期资产的交接。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票据、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长期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运输工具、长期股权投资、房屋建筑物、土地、无形资产等。对于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资产(如流动资产和机器设备等),于交接日由交接双方清点确认后,即为交接完成;对于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资产(如长期股权投资、房屋建筑物、土地、无形资产和部分运输工具等),于交接日由交接双方清点确认后,相关资产的权利义务归属即发生转移,但要待权属变更登记完成后,交接才算完成。交接双方要积极配合,完成相关的权属登记变更工作。对于应收款项的交接,要履行相应的告知或通知程序。人员交接是并购交易中最难把握的内容,涉及人员的稳定和未来的并购整合工作。人员交接,包括法律上的交接和管理上的交接。对于不涉及劳动合同变更(如股权收购行为)的人员交接,不需要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对于需要办理劳动合同变更的,主要交接工作包括:继续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的解除、重新签署工作;未重新聘用人员的补偿工作;离退休人员的后续管理安排工作等。管理上的交接,主要包括聘用人员的岗位职级安排、工龄的连续安排、薪酬体系、考核以及与收购人原有人员的差异和差异解决措施等。
A.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B.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C. 相关保荐人
D. 基金管理人
解析:解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 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三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A. 法定代表人
B. 总经理
C. 监事长
D. 财务总监
解析: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二节,4、2、8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空缺超过3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解析:解析:《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
A. 一个交易日
B. 两个交易日
C. 三个交易日
D. 五个交易日
解析:解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2、4上市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触发赎回条件的,应当在预计赎回条件触发日的五个交易日前至少发布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解析:解析:《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第五十八条
解析:解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六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