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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自()起,对于不法分子用于开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作案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银行和支付机构()该账户所有业务。
135.支付机构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支付账户清理工作,联系开户人确认需保留的账户,其余账户降低类别管理或予以撤并;开户人未按规定时间确认的,支付机构应当保留其使用()的账户,后续可根据其申请进行变更。
134.支付机构应当于()前完成存量支付账户清理工作,联系开户人确认需保留的账户,其余账户降低类别管理或予以撤并。
133.自()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户账户。
132.自2016年12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账户。
131.个人于()前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多个Ⅰ类户的,银行应当对同一存款人开户数量较多的情况进行摸排清理,要求存款人作出说明,核实其开户的合理性。
130.根据《人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内实现免费。
129.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
128.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
127.自()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