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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银行卡收单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特约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不得变相向()转嫁结算手续费,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63.对于连锁式经营或集团化管理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经其授权的特约商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可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按照规定落实()责任。
262.银行卡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通过在特约商户及其分支机构所在省(区、市)域内的收单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提供收单服务。
261.银行卡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其中记录特约商户网络支付接口的安装地址为()。
260.银行卡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记录特约商户名称和经营地址、特约商户身份资料信息、特约商户类别、结算手续费标准、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开通的交易类型和开通时间、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安装地址等信息,并及时进行()。
259.对特约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受理协议、培训和检查记录、信息变更、终止合作等档案资料,银行卡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年。
258.银行卡收单机构应当在()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并根据特约商户的(),定期开展后续培训,保存培训记录。
257.银行卡收单机构在银行卡受理协议中,应当要求特约商户基于()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
256.在银行卡受理协议中需明确特约商户履行基本义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255.银行卡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事项,明确双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