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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收单业务,对外包业务疏于管理,造成他人利益损失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进行以下处理()。
31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收单业务,对发卡银行的调单、协查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出的风险提示,未尽调查等处理职责,或导致发生风险事件并造成持卡人或发卡银行资金损失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进行以下处理()。
31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无故未按约定时限为特约商户办理资金结算,或截留、挪用特约商户或持卡人待结算资金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进行以下处理()。
31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未按规定收取特约商户结算手续费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进行以下处理()。
31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未按规定落实收单业务本地化经营和管理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进行以下处理()。
310.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未按规定收取特约商户结算手续费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进行以下处理()。
309.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未按规定建立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管理制度,或未能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造成特约商户违规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进行以下处理()。
308.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未按规定对高风险交易实行分类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进行以下处理()。
307.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未按规定建立特约商户培训、检查制度和交易风险监测系统,发现特约商户疑似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进行以下处理()。
306.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资质审核、风险评级、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管理、外包业务管理、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进行以下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