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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对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恶意透支,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500.对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恶意透支,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499.对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恶意透支,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498.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497.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496.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495.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49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定罪处罚。
493.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的情形是()。
492.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