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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是()。
502.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数额。
501.对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恶意透支,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500.对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恶意透支,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499.对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恶意透支,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498.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497.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496.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495.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49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