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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竞赛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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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2016年3月3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3日。借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5万元的名贵宠物鹦鹉质押交付给乙,作为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担保;另外,第三人丙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乙的质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A.2016年5月5日,鹦鹉产蛋一枚,市值2000元,应交由甲处置
B
B.因乙照管不善,2016年10月1日鹦鹉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
C
C.2017年4月4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
D
D.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放弃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CD

解析:

A错误。孳息收取权。《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B正确。妥善保管质物。《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正确。质权的及时行使。《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D正确。质权的放弃。《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五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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