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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对信用卡利率确定和计息规则等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
745.鼓励发卡机构通过员工赔偿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依法对持卡人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切实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744.持卡人提出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时,发卡机构应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度。
743.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742.各发卡机构应真实反映、准确标识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等业务类型,完整传输交易信息,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在支付过程中的可追溯性,便利发卡机构识别与判断风险,保障信用卡交易安全。
741.人民银行应严格按照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进一步完善信用卡交易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
740.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739.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自主决定。
738.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
737.信用卡预借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他人或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