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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809.开证行或保兑行对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可以索款金额与单价的减少,投保比例的增加,以及受益人名称与原国内信用证规定的受益人名称不同而作为不符交单予以拒付。
单选题
808.若原国内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或分次提供服务,则第一受益人可将信用证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二受益人,并由第二受益人分批装运或分次提供服务。
单选题
807.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后向开证行或保兑行索偿,以支取发票间的差额,但第一受益人以自己的发票索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国内信用证金额。
单选题
806.国内信用证开证行发出的信用证修改书,应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办理通知。
单选题
805.开证申请人需对已开立的信用证内容修改的,应向开证行提出修改申请,明确修改的内容。开证行自开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时起,开证行和 保兑行即不可撤销地受修改内容的约束。
单选题
804.国内信用证开证行对保兑行的偿付义务要受开证行与受益人关系的约束。
单选题
803.保兑行自对国内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议付的责任。
单选题
802.开立信用证可以采用信开和电开方式。
单选题
801.国内信用证记载条款未约定信用证项下相关费用承担方时,由业务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相应费用。
单选题
800.国内信用证开证行应根据贸易合同及开证申请书等文件,立即设置信用证付款期限、有效期、交单期、有效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