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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CIPS中的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拟加入、退出系统或变更参与者信息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
820.CIPS中的一个直接参与者可与多个间接参与者建立业务关系,但一个间接参与者不可以与多个直接参与者建立业务关系。
819.同一司法管辖区域内,同属一个法人的机构只能指定一家机构申请CIPS直接参与者资格。
818.在CIPS开立账户的境内机构应当具有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的资格,境外机构应当委托境内银行类直接参与者作为其资金托管行。
817.境内直接参与者既可以通过专线接入CIPS,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接入CIPS,而境外直接参与者只能通过专线接入CIPS。
816.CIPS工作日历和运行时序由运营机构公布。
815.个体工商户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可不再提供税务登记证;个体工商户持电子营业执照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的,已配备电子营业执照识别机具的银行可以根据机读信息办理账户业务,并留存电子营业执照影印件。
814.除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或服务或行为描述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国内信用证规定的描述相矛盾。 发票须是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原始正本发票。
813.国内信用证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后,对受益人不具有追索权,受益人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除外。
812.国内信用证开证行、保兑行负有对议付行符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议付行为的偿付责任,该偿付责任受开证行、保兑行对受益人付款责任的其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