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862.接入机构的分支机构接入综合前置子系统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认其法人机构已接入综合前置子系统的,应当于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参数维护,并通知接入机构的分支机构。
861.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对申请接入综合前置子系统符合条件的独立接入机构进行预批复,独立接入机构应当于收到预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联调测试和接口、环境验收。
860.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和特许机构申请接入综合前置子系统的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独立接入机构进行正式批复;对符合条件的被代理机构进行预批复。
859.金融机构和特许机构申请接入综合前置子系统的,应当通过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858.电子信息在综合前置子系统各节点之间、以及综合前置子系统与ACS之间进行传输,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使用数字证书。
857.《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管理办法》所称综合前置子系统是指金融机构和特许机构通过金融网间互联平台实现与ACS的信息交互,以电子方式办理金融机构会计核算业务的信息化系统。
856.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指导、督促辖区内银行加快系统改造,积极推动Ⅱ、Ⅲ类户业务发展,全面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
855.除充值资金提回外,支付账户不得向任何Ⅱ、Ⅲ类户入金。
854.Ⅲ类户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应当遵守Ⅲ类户余额限制规定,但贷款资金归还不受出金限额控制。
853.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新开立Ⅲ类户后,通过绑定账户转入资金验证的,可以接收非绑定账户小额转入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