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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接入机构提供虚假申请资料,采取欺骗手段接入综合前置子系统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为其办理综合前置子系统业务。
895.接入机构未及时准确完成账务核对,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为其办理综合前置子系统业务。
894.接入机构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同意其接入的批复或预批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准备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可以终止其本次上线进程,该机构于收到终止通知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接入综合前置子系统。
893.接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综合前置子系统应急备份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每季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并通过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应急处置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备案。
892.发现业务异常时,接入机构应当按照检查自身行内系统、联系代理机构的顺序进行问题排查。无法解决的,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891.接入机构应当依据《人民银行业务网数字证书管理办法》,申请、保管和使用数字证书,提前20日至5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换发即将到期的数字证书。
890.根据综合前置子系统日常运行管理的要求,接入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访问控制策略,不得将综合前置子系统直接接入互联网。
889.根据综合前置子系统日常运行管理的要求,接入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综合前置子系统相关密钥和口令,口令应当具有一定复杂度,至少每月更换一次。
888.接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综合前置子系统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
887.接入机构应当遵循相互制约、协调配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配备合适的人员并授予操作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