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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接入机构有关申请及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视情况予以通报。
903.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无理由拒绝受理接入机构接入、变更与退出申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视情况予以通报。
902.接入机构因头寸不足,用户或数字证书管理不到位、业务被暂停办理等自身原因导致业务未及时结算、法定存款准备金考核未达标以及造成其他单位资金损失等,由接入机构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901.被强制退出的接入机构自退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接入综合前置子系统。
900.接入机构行内系统变更、改造影响综合前置子系统安全运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为其办理综合前置子系统业务。
899.接入机构相关业务系统存在风险隐患,影响综合前置子系统安全运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可以强制其退出综合前置子系统。
898.接入机构未及时解救支付排队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可以强制其退出综合前置子系统。
897.接入机构未按规定办理交存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为其办理综合前置子系统业务。
896.接入机构提供虚假申请资料,采取欺骗手段接入综合前置子系统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为其办理综合前置子系统业务。
895.接入机构未及时准确完成账务核对,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为其办理综合前置子系统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