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单选题
926.集中代收付业务的委托人应按规则编制代收付协议合同号,合同号共44位,从低位到高位依次由顺序号(29位)、标识代码(1位)、业务种类编码(5位)、单位代码(5位)和城市代码(4位)组成。
单选题
925.集中代收付业务的委托人应按规则编制代收付协议合同号,并确保每份代收付协议的合同号唯一。
单选题
924.集中代收付业务中,无论是委托人与集中代收付中心变更业务合作关系,还是委托人在委托协议有效期内与集中代付中心终止业务合作关系,均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供介绍信或授权办理业务委托书。
单选题
923.集中代收付业务中,无论是新增委托人,还是委托人与集中代收付中心变更业务合作关系,均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供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经银行签章确认的开户申请书及复印件。
单选题
922.委托人通过集中代收付系统办理集中代收付业务,应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查询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城市代码、单位代码和业务种类编码。
单选题
921.集中代收付业务中的委托人应符合公用事业类或企业类机构的资质要求。
单选题
920.集中代收付系统运行时间原则上与小额支付系统一致。
单选题
919.集中代收付中心不得将委托协议签订、集中代收付业务处理、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单选题
918.集中代收付系统应将通过安全性、合规性检查和合同库数据组成要素集中核验成功的业务按照集中代收付系统的业务规范提交到小额支付系统进行后续处理。
单选题
917.集中代收付系统应对代收付业务进行安全性、合规性的检查和合同库数据组成要素的集中核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