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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集中代收付业务的付款行收到批量代收付业务,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办理扣款。付款清算行应当立即向小额支付系统发出回执信息。
929.集中代收付中心发起批量代收付业务时,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记载回执信息的最长返回时间,最长返回时间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928.集中代收付中心应根据集中代收付业务的各项规则、委托协议和代收付协议等规定,对委托人发起的业务信息进行安全性和合规性检查,并集中核验后向小额支付系统发起集中代收付业务。
927.集中代收付业务的委托人应按规则编制代收付协议合同号,合同号中的顺序号由委托人对所有三方协议或付款授权协议排序编制,不足部分在编号前补“1”。
926.集中代收付业务的委托人应按规则编制代收付协议合同号,合同号共44位,从低位到高位依次由顺序号(29位)、标识代码(1位)、业务种类编码(5位)、单位代码(5位)和城市代码(4位)组成。
925.集中代收付业务的委托人应按规则编制代收付协议合同号,并确保每份代收付协议的合同号唯一。
924.集中代收付业务中,无论是委托人与集中代收付中心变更业务合作关系,还是委托人在委托协议有效期内与集中代付中心终止业务合作关系,均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供介绍信或授权办理业务委托书。
923.集中代收付业务中,无论是新增委托人,还是委托人与集中代收付中心变更业务合作关系,均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供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经银行签章确认的开户申请书及复印件。
922.委托人通过集中代收付系统办理集中代收付业务,应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查询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城市代码、单位代码和业务种类编码。
921.集中代收付业务中的委托人应符合公用事业类或企业类机构的资质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