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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小额支付系统集中代收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
933.小额支付系统对未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批量代收付回执业务作拒绝处理;未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实时代收付回执业务作排队等待轧差处理。
932.实时代收付业务的回执在当日未返回的,或批量代收付业务的回执在到期日未返回的,小额支付系统在次日日切后自动撤销该业务。
931.集中代收付业务的付款行收到实时代收付业务,应立即审核处理,并由付款清算行在业务到期日13:00前向小额支付系统发出回执信息。
930.集中代收付业务的付款行收到批量代收付业务,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办理扣款。付款清算行应当立即向小额支付系统发出回执信息。
929.集中代收付中心发起批量代收付业务时,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记载回执信息的最长返回时间,最长返回时间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928.集中代收付中心应根据集中代收付业务的各项规则、委托协议和代收付协议等规定,对委托人发起的业务信息进行安全性和合规性检查,并集中核验后向小额支付系统发起集中代收付业务。
927.集中代收付业务的委托人应按规则编制代收付协议合同号,合同号中的顺序号由委托人对所有三方协议或付款授权协议排序编制,不足部分在编号前补“1”。
926.集中代收付业务的委托人应按规则编制代收付协议合同号,合同号共44位,从低位到高位依次由顺序号(29位)、标识代码(1位)、业务种类编码(5位)、单位代码(5位)和城市代码(4位)组成。
925.集中代收付业务的委托人应按规则编制代收付协议合同号,并确保每份代收付协议的合同号唯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