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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4.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金融机构可以按照《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收集并报送其账户信息,也可以由其他国家(地区)处理。
953.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收集并报送其账户信息。
952.《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所称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
951.《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950.《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所指的托管账户,是指开展为他人持有金融资产业务而形成的账户,包括代理客户买卖金融资产的业务以及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
949.《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所指的存款账户,是指开展具有存款性质业务而形成的账户,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旅行支票、带有预存功能的信用卡以及代理客户开展贵金属业务等。
948.因不可抗力造成集中代收付系统无法正常营运的,有关当事方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且不承担赔付责任。
947.委托人提供虚假文件签订委托协议,集中代收付中心应终止与其业务合作关系。
946.委托人屡次违反集中代收付业务规则或违反委托协议或代收付协议发起业务,集中代收付中心应终止与其业务合作关系。
945.委托人违反委托协议或代收付协议发起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应约见其负责人谈话,要求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限期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