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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对于在领取《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前已经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银行在为其办理信息变更业务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变更存款人类别,在“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字段录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相应字段录入其他信息。
997.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在办理人民币银行账户信息变更时,还应出示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
996.银行为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办理开户业务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存款人类别应选择“其他组织”,在“证明文件1编号”字段中录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相应字段录入其他信息。
995.对于账户持有人故意隐瞒、伪造税收居民身份欺骗银行开立账户等严重违规行为,各商业银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94.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对银行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制度建设、工作开展、相关资料保存、信息报送等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993.银行应按照《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办法》执行情况。
992.银行应按照《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办法》规定的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
991.银行发现账户持有人国籍、证件类型、电话、地址等信息变更且表明账户持有人税收居民身份可能变化的,应当重新开展尽职调查。
990.对已完成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的账户持有人再次申请开立金融账户,且其涉税信息未发生变更的,银行仍应当开展尽职调查。
989.银行以账户持有人为单位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的,应在同一账户持有人在同一银行法人、外国银行分行在同一管理行开立的不同金融账户之间共享尽职调查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