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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应加强对集中代收付中心的业务监控,定期查阅集中代收付中心业务数据,并要求集中代收付中心定期报送业务处理情况,切实防止核心业务外包,确保集中代收付业务的合规性。
1014.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集中代收付中心合作单位的准入机制,加强对委托人的资质审核,确保委托人属于事业类和企业类机构。
1013.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应切实履行对集中代收付业务的属地监管职责,修订辖区内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委托人资质审核、数据报送、业务外包、纠纷处理等内容和要求。
1012.对于轧差成功的代收付业务,付款行对于代收付业务已经完成扣款处理的,在收到支付系统的“已拒绝”或“已撤销”通知后,应立即将相关款项退还至付款人账户。
1011.对于轧差成功的代收付业务,收付款行应及时将资金记入收付款人账户。
1010.收款行收到批量代收付业务,应及时对收款人账户信息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向小额支付系统发出回执信息。
1009.付款行收到批量代收付业务,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办理扣款。对整包业务扣款成功的应当立即发出回执信息,对于其他情形应在回执到期日10:00前向小额支付系统发出回执信息。
1008.集中代收付中心发起回执期限为0个工作日的批量代收付业务时,业务发送到小额支付系统的时间不得晚于当日13:00。
1007.集中代收付中心不得将核心业务外包,对于已将核心业务外包,超期未终止业务委托协议的集中代收付中心,人民银行将责令其退出集中代收付系统。
1006.集中代收付中心为公用事业类和公益类单位提供代收付服务,应逐步采取免收费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向代收付业务的委托人收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