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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出具的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或者账户有权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开户证明文件应当为原件。
1106.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不能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可以出具公司章程规定的账户有权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105.境外机构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当将合法性审核书面声明与境外机构的开户申请书、开户证明文件及特殊机构代码一并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核。
1104.银行可以通过其境外分支机构等其他机构采取合法、可靠的措施,协助审查境外机构身份及其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1103.银行应当采取措施对境外机构的开户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并据此出具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真实性审核书面声明并加盖签章。
1102.境外机构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1101.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1100.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符合销户情形而没有及时办理销户手续的,银行应通知境外机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之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1099.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将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以及资金结算收付信息报送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1098.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外币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