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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境外机构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其中,“存款人类别”填写“境外机构存款人”。
1111.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记载非中文或者非英文名称的,应当使用翻译后的中文。采用中文的,应当为简体中文全称;采用英文的,应当为英文小写字母全称。
1110.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记载有中文名称的,应当采用中文。
1109.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账户名称、负责人的名称必须为中文。
1108.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既可以为中文,也可以为非中文。
1107.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出具的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或者账户有权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开户证明文件应当为原件。
1106.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不能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可以出具公司章程规定的账户有权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105.境外机构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当将合法性审核书面声明与境外机构的开户申请书、开户证明文件及特殊机构代码一并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核。
1104.银行可以通过其境外分支机构等其他机构采取合法、可靠的措施,协助审查境外机构身份及其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1103.银行应当采取措施对境外机构的开户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并据此出具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真实性审核书面声明并加盖签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