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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境外机构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境外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特殊机构代码的,应当将特殊机构代码作为组织机构代码进行填写。
1115.境外机构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其中,“账号”填写NRA"十阿拉伯数字账号。"
1114.境外机构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其中,“地区代码”填写境外机构注册地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全称和3位国家或地区代码。
1113.境外机构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其中,“电话”、“地址”、“邮政编码”均应填写境外机构境内的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1112.境外机构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其中,“存款人类别”填写“境外机构存款人”。
1111.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记载非中文或者非英文名称的,应当使用翻译后的中文。采用中文的,应当为简体中文全称;采用英文的,应当为英文小写字母全称。
1110.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记载有中文名称的,应当采用中文。
1109.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账户名称、负责人的名称必须为中文。
1108.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既可以为中文,也可以为非中文。
1107.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出具的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或者账户有权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开户证明文件应当为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