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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境外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时,“存款人类别”应录入“境外机构”
1118.境外机构无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银行预留签章为账户有权签字人签章的,应当在开户申请书三联上分别签署账户有权签字人的签章。
1117.境外机构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境外机构在境内有联系方式的,应当在备注栏填写境内的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1116.境外机构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境外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特殊机构代码的,应当将特殊机构代码作为组织机构代码进行填写。
1115.境外机构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其中,“账号”填写NRA"十阿拉伯数字账号。"
1114.境外机构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其中,“地区代码”填写境外机构注册地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全称和3位国家或地区代码。
1113.境外机构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其中,“电话”、“地址”、“邮政编码”均应填写境外机构境内的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1112.境外机构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其中,“存款人类别”填写“境外机构存款人”。
1111.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记载非中文或者非英文名称的,应当使用翻译后的中文。采用中文的,应当为简体中文全称;采用英文的,应当为英文小写字母全称。
1110.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记载有中文名称的,应当采用中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