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1141.中国人民银行、境外机构开户行建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共享机制。
1140.银行应当及时将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销户信息、基本信息变更、余额信息及其涉及的与境外主体之间资金划转信息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报送。
1139.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为活期存款账户。
1138.境内银行应当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办理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和境内机构之间的跨境资金收支。
1137.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不可购汇汇出。
1136.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向境外的划转,以及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划转,银行可以根据境外机构的指令直接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1135.境内银行应当根据有关人民币跨境业务管理相关规定对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
1134.周边国家从事边境贸易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户收支范围按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1133.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需要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按照相关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1132.特殊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得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