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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9.境外投资者将因人民币利润分配、先行回收投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等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再投资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境外投资者可以将人民币资金存入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按照《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办理有关结算业务。
1158.境外投资者将因减资、转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资等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的,银行应当在审核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为其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手续。
1157.境外投资者将其所得的人民币利润汇出境内的,银行在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纳税证明后可直接办理。
1156.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业务。
1155.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依据相关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管理规定,监督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使用人民币资本金,审查通过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的资金支付业务。
1154.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境外投资者缴付的注册资本、出资和股权收购人民币资金的实收情况进行验资询证。开户银行收到会计师事务所送达的银行询证函之后,应在收到询证函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函。
1153.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境外投资者缴付的注册资本、出资和股权收购人民币资金的实收情况进行验资询证。
1152.对于房地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汇入业务时,银行还需登陆人民银行网站,验证该企业是否通过人民银行备案。
1151.境外投资者在办理境外人民币投资资金汇入业务时,应当向银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等有关材料。银行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可以登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有关信息。
1150.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中方股东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股权转让对价款,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