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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外商投资企业用人民币偿还境外人民币借款本息的,可以凭贷款合同、支付命令函等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
1166.银行应当对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和人民币借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使用人民币资金。在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银行应当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要求企业提供交易合同、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证明等材料,并进行认真审核。
1165.银行应当对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和人民币借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使用人民币资金。
1164.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凭人民币贷款合同,申请开立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从境外借入的外汇资金。
1163.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股东、集团内关联企业和境外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借款和外汇借款应当合并计算总规模。
1162.境外投资者同时使用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出资的,人民币与外币的折算汇率为注册验资日上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1161.境外投资者同时使用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出资的,银行应当按照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办理人民币资金结算手续,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资金结算手续。
1160.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股权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境内依法以人民币开展投资业务的,其所投资企业应当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人民币注册资本或出资资金并办理相关资金结算业务,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1159.境外投资者将因人民币利润分配、先行回收投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等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再投资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境外投资者可以将人民币资金存入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按照《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办理有关结算业务。
1158.境外投资者将因减资、转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资等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的,银行应当在审核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为其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