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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银行应当收集境外投资者所在地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信息,了解实际控制投资的经济组织和投资真实受益人,评估投资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
1170.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银行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1169.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为境内外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股东等存款人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1168.银行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信息,以及通过上述账户办理的跨境和境内人民币资金收入和支付信息。
1167.外商投资企业用人民币偿还境外人民币借款本息的,可以凭贷款合同、支付命令函等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
1166.银行应当对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和人民币借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使用人民币资金。在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银行应当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要求企业提供交易合同、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证明等材料,并进行认真审核。
1165.银行应当对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和人民币借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使用人民币资金。
1164.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凭人民币贷款合同,申请开立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从境外借入的外汇资金。
1163.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股东、集团内关联企业和境外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借款和外汇借款应当合并计算总规模。
1162.境外投资者同时使用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出资的,人民币与外币的折算汇率为注册验资日上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