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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开展人民币直接投资业务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选择一家结算银行作为主报告银行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其投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报送变更信息。
1182.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可用于土地招拍挂或购买房产。
1181.境外投资者的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的收支范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1180.境外投资者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人民币再投资”字样。
1179.银行在为境外投资者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登录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该境外投资者是否已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已经开立的,不得再为其开立。
1178.境外投资者如为境外自然人,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前期费用。
1177.一个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前期费用”字样。
1176.境外投资者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及一般存款账户。
1175.银行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违反有关审慎监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处理;违反有关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和反洗钱、反恐融资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1174.银行、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或禁止银行、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