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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报送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包括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登记机关查询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或网络查询结果打印单。
1184.在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报送变更信息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主报告银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正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文件。
1183.开展人民币直接投资业务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选择一家结算银行作为主报告银行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其投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报送变更信息。
1182.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可用于土地招拍挂或购买房产。
1181.境外投资者的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的收支范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1180.境外投资者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人民币再投资”字样。
1179.银行在为境外投资者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登录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该境外投资者是否已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已经开立的,不得再为其开立。
1178.境外投资者如为境外自然人,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前期费用。
1177.一个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前期费用”字样。
1176.境外投资者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及一般存款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