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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外商投资企业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
1200.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得自境内借用人民币资金。
1199.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按照市场利率协商确定。
1198.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后,方可自境内外借用人民币资金。
1197.银行将中方股东开立的用于并购或股权转让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报备时,应在“备注”最前面注明“并购”或“股权转让”字样。
1196.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资金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权,中方股东为境内自然人的,中方股东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并购款或股权转让款。
1195.在并购和股权转让行为完成后,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存放的资金可依法使用,账户的境内使用信息需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1194.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各中方股东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股权变更批准文件开立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各中方股东凭同一批准文件可以开立多个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股权转让”字样。
1193.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各中方股东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股权变更批准文件开立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1192.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各中方股东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文件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各中方股东凭同一批准文件可以开立多个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并购”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