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1218.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建立外商直接投资相关业务信息共享机制。
1217.银行在办理各类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3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1216.除支付工资以及企业用作差旅费、零星采购、零星开支等用途的备用金等以外,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资金不可划转至境内同名人民币存款账户。
1215.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等。
1214.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可以转存为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存款。
1213.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
1212.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以及被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东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均为活期存款账户。
1211.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结算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人民币借款情况,并留存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备查。
1210.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境外人民币借款全部计为无风险资产,按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1209.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境外人民币与外币借款总规模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