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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发卡银行应在单位结算卡卡面适当位置加印发卡银行标识代码。
1223.发卡银行应严格审核单位结算卡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相关授权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222.发卡银行必须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账户实名制,对申请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和内部控制管理水平综合评估合格后,通过邮寄函件与单位客户签订开办单位结算卡业务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审慎为其开办单位结算卡业务。
1221.单位客户应以电子授权的方式明确单位结算卡的持卡人和持卡人业务权限。
1220.申请办理单位结算卡的单位客户,应符合财务管理状况良好、内部控制管理严密等条件,且在发卡银行开立合法、有效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1219.单位结算卡是指由发卡银行向单位客户发行的、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联,主要具备账户查询、转账汇款、现金存取、消费等功能的支付结算工具。
1218.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建立外商直接投资相关业务信息共享机制。
1217.银行在办理各类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3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1216.除支付工资以及企业用作差旅费、零星采购、零星开支等用途的备用金等以外,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资金不可划转至境内同名人民币存款账户。
1215.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