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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安全生产( )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 )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根据《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 )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 )、( )、( )、( )、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指定其内设司局主要负责人约谈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
根据《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
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轻、危害较小的,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 )或者( ),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责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 )
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批准人改变或者不采纳( )、( )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 )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