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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合并裁量,并作出处罚决定。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规定,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试验结束后,应恢复设备接线,检查各信号及装置状态正常,各相关压板、切换开关等位置恢复至工作许可时的状态。
热控、电气二次系统做一次设备通电试验或传动试验时,应经主管领导许可并通知相关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