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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企事业单位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承担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
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批准向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超量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予以批准认定,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生产现场应配备充足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具。
安全监督部门对运行交接班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