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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属于瞒报。
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罚款的罚款处罚,适用本规定。
各市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规定,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有关司局也可通过事故接报系统,以及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检查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经严格会审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直接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规定,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验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