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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并形成书面材料。调查处理情况必须答复举报人。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强制执行。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是重点监督检查事项之一。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执行。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可以不回避。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