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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处罚决定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并形成书面材料。调查处理情况必须答复举报人。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强制执行。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是重点监督检查事项之一。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执行。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可以不回避。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