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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检察强制执行。
根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举报的处理情况,应当在办结的同时书面答复实名举报人。
根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对已经受理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核查,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依法予以处理。
根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根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根据《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根据《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启动约谈程序。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责任追究情况不作为其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当事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公务员法》等规定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处罚决定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