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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予以查处的,由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
根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
根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其处理结果。
根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检察强制执行。
根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举报的处理情况,应当在办结的同时书面答复实名举报人。
根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对已经受理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核查,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依法予以处理。
根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根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根据《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根据《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启动约谈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