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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根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根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根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其中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