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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