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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单选题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
单选题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单选题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变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种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单选题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申报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单选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
单选题
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单选题
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单选题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单选题
高毒作业场所不必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