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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向所属地区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参加监督检查的专家库专家在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评审及验收等相应工作时,不得与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单独列入专项资金预算。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本区域所管辖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实施。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具体办法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