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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栏应设置在产生或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
要鼓励和支持现有安全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加强教师职业健康专业知识培训,指导安全培训机构聘请或培养业务能力强、专业对口的职业健康人才,充实师资力量。
用人单位要将职业危害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应急工作之中,依法编制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
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存在漏洞,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建设单位可通过评审和开工建设。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管理层级。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统一进行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向所属地区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